执业准则
( 1 )注册税务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 2 )注册税务师应熟悉和掌握国家财会、税收政策及有关规定,正确理解和执行行业管理规范。 ( 3 )注册税务师在承揽业务时,必须坚持自愿委托原则,不得强求纳税人接受代理服务。 ( 4 )注册税务师的工作机构是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 ( 5 )注册税务师承办代理业务,如与委托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可能影响代理业务公正执行的,应当主动向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说明情况或请求回避。 ( 6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代理事项,由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注册税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代理业务。 ( 7 )注册税务师应严格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代理范围和权限,及时、准确地为委托人提供专业服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守委托人的经营秘密。 ( 8 )注册税务师应当按照业务工作规程的要求处理委托事项,建立代理台帐、工作底稿及业务档案,并如实记载和保存,对签字鉴证的涉税文书负责。 ( 9 )注册税务师执业时可以根据需要,要求委托人提供有关财务资料和文件,查看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施,也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 ( 10 )注册税务师不得为获取代理业务而作虚假承诺,不得对自身的执业能力进行夸张或作容易引起误解的宣传。 ( 11 )注册税务师应当具备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充实和更新知识,提高执业能力。 ( 12 )注册税务师在执业中应当接受税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 13 )注册税务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维护职业形象和行业信誉。 ( 14 )注册税务师在执业中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不得贬损、排挤同行,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