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获湖南省中小企业核心服务机构称号   ·荣获湖南省中小企业核心服务机构称号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   ·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湖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湖南省税务局
衡阳市工商局
湖南省采购办
衡阳市采购办
注册会计师视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0.5元至10元;
   二、中等城市0.4元至8元;
   三、小城市0.3元至6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元至4元。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前条所列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198811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返回
版权所有:衡阳大兴明珠务师事务所  衡阳明珠会计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衡阳明珠
事务所总部地址: 衡阳市华新开发区解放大道17号中信大厦705室(市政府斜对面)
联系电话: 0734-2880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