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缴销管理
『业务介绍正文』
一、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时发票的缴销
(一)申请
纳税人因办理了纳税人名称、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变更需废止原有发票或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持《税务登记变更申请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文书发放窗口领取并填写好《发票缴销登记表》,并持《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的发票交区(分)局发票供售科办理发票缴销手续(其中,办理跨区迁移纳税人的普通发票不需缴销)。
(二)审核、缴销
区(分)局发票供售科收到《发票缴销登记表》、《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的发票,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发票缴销处理:
1、 注销税务登记的
(1) 将其《发票领购簿》和未使用发票剪角作废;
(2) 在征管电脑系统中验销其相应的领购记录;
(3) 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发票缴销登记表》中签章交纳税人。
2、 变更税务登记的
(1) 将其未使用发票剪角作废;
(2) 需要变更《发票领购簿》内容的,收缴旧的《发票领购簿》,按《税务登记变更表》内容重新核发新的《发票领购簿》;
(3) 在征管电脑系统中验销其相应的领购记录;
(4) 在《发票缴销登记表》、《税务登记变更表》中签章交纳税人收回。
二、残损发票、改(换)版发票及次版发票的缴销
(一)纳税人的发票发生霉变、鼠咬、水浸、火烧等残损问题,或被通知发票将进行改版、换版,或发现有次版发票等问题时,必须按有关规定到文书发放窗口领取并填报《发票缴销登记表》,连同《发票领购簿》及应缴销的改版、换版和次版发票一并交区(分)局发票供售科办理。
(二)发票供售科审核无误后,将其应缴销的发票剪角作废,并将缴销记录登记在电脑台账和《发票领购簿》上,并在《发票缴销登记表》中签章交纳税人。
三、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专用发票的缴销
(一)纳税人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应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持《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决定书》,并将《发票领购簿》及应缴销的发票交区(分)局发票供售科。
(二)区(分)局发票供售科审核无误后,将其应缴销的发票剪角作废,在征管电脑系统中验销其相应的领购记录,在《发票缴销登记表》中签章交纳税人。
(三)纳税人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未按要求缴销发票的,由相应的管理科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