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购买可抵扣收购发票申请审批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二、条件
1、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单位和个人;
2、确有农产品收购行为;
3、有固定经营场所;
4、财务制度健全,能单独核算收购业务;
5、凡是有虚开发票行为的不予审批。
三、程序
纳税人申请→申报管理科文书受理窗口→管理科发票初审→区、分局主管局长终审→申报管理科文书受理窗口→纳税人→发票供售窗口购票。
四、附报资料
1、纳税人填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及《领购使用可抵扣收购发票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校对原件);
3、从事收购业务的证明材料、收购业务的财务核算和利润核算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