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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丢失、被盗发票管理
 

丢失、被盗发票管理

 

 

    一、丢失、被盗发票报告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和普通发票时,立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应向区(分)局申报管理科文书受理窗口领取并填写好《发票挂失声明申请表》、《丢失、被盗发票清单》、《〈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同时向文书受理窗口提供以下资料:

    1
、遗失证明材料;

    2
、刊登作废声明的文字材料;

    3
、《发票领购簿》;

    4
、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 受理、审核

    
文书受理窗口给纳税人开具《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并将有关资料转发票供售科按税务违法、违章工作程序处理后,在《发票挂失声明申请表》上签章交文书受理窗口,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到文书受理窗口领取。

    
分别作如下处理:

    1
、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责成纳税人将《〈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和挂失登报费一并邮寄中国税务报社,在《中国税务报》公开声明作废;

    2
、丢失、被盗普通发票的,在当地新闻媒介公开声明作废。

    
三、验销发票

    
纳税人公开申明作废后,持刊物原件及以下资料到发票供售科验销发票。

    1
、《发票挂失声明申请表》;

    2
、《发票缴销登记表》;

    3
、《发票领购簿》;

    4
、经办人身份证。

    
发票供售科审核以上资料合格后,在征管电脑系统中验销其相应的领购记录,在《发票领购簿》上登记验销记录,在《发票缴销登记表》签章后交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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