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被盗发票管理
一、丢失、被盗发票报告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和普通发票时,立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应向区(分)局申报管理科文书受理窗口领取并填写好《发票挂失声明申请表》、《丢失、被盗发票清单》、《〈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同时向文书受理窗口提供以下资料:
1、遗失证明材料;
2、刊登作废声明的文字材料;
3、《发票领购簿》;
4、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 受理、审核
文书受理窗口给纳税人开具《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并将有关资料转发票供售科按税务违法、违章工作程序处理后,在《发票挂失声明申请表》上签章交文书受理窗口,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到文书受理窗口领取。
分别作如下处理:
1、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责成纳税人将《〈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和“挂失登报费”一并邮寄中国税务报社,在《中国税务报》公开声明作废;
2、丢失、被盗普通发票的,在当地新闻媒介公开声明作废。
三、验销发票
纳税人公开申明作废后,持刊物原件及以下资料到发票供售科验销发票。
1、《发票挂失声明申请表》;
2、《发票缴销登记表》;
3、《发票领购簿》;
4、经办人身份证。
发票供售科审核以上资料合格后,在征管电脑系统中验销其相应的领购记录,在《发票领购簿》上登记验销记录,在《发票缴销登记表》签章后交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