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获湖南省中小企业核心服务机构称号   ·荣获湖南省中小企业核心服务机构称号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   ·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湖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湖南省税务局
衡阳市工商局
湖南省采购办
衡阳市采购办
注册会计师视野
 
7.纳税担保
 

纳税担保

 

()下列纳税人必须依法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担保;

1.        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担保人或者预缴税保证金,按期进行纳税清算。

2.        跨县()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担保人或者预缴纳税保证金,按期进行纳税清算。

3.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担保人或者预缴纳税保证金,按期进行纳税清算。

4.        国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纳税人。

()纳税担保的形式

5.        纳税人提供的并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人作纳税担保,纳税担保人必须是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不能作为纳税担保人;

6.        纳税人以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作纳税担保;

7.        纳税人预缴纳保证金。

()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纳税担保书,按照纳税担保书的内容,写出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分别签字盖章,报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纳税担保人。

()纳税人以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作为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作为纳税担保的财产清单,并写明担保财产的价值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和国家税务机关签字后方为有效。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由其纳税担保人负责缴纳,或者以其纳税保证金抵缴税款,或者由国家税务机关拍卖其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缴纳税款。

 
返回
版权所有:衡阳大兴明珠务师事务所  衡阳明珠会计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衡阳明珠
事务所总部地址: 衡阳市华新开发区解放大道17号中信大厦705室(市政府斜对面)
联系电话: 0734-2880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