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清算申报程序
1.凡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的工业企业(包括工贸结合型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者均应进行增值税清算申报:
(1)纳税人终止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
(2)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3)被取消地产地销企业资格;
(4)一个纳税公历年度结束(已不作要求);
(5)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2. 纳税人应将发生在以上规定情形的当年度(始于本纳税年度的开始,止于发生情形的当月末)的应税情况,按填表说明填报清算申报资料(一式三份)。在发生以上规定情形次月的30日内,向计划征收局征收科“申报征收窗口”按规定报送以下清算申报资料(一式三份),办理纳税申报的各项手续。“申报征收窗口”对清算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审核后签收,将申报数据录入电脑,在申报表上加盖“征收章”,一份退还纳税人,两份留存。
(1)《增值税纳税年度清算申报表》;
(2)《工业企业增值税纳税清算申报销项、进项明细表》。
3.清算要求
(1)应在办理完清算所属期最后一月的增值税日常申报手续后,再办理清算申报手续。
(2)纳税人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应及时办理清算手续;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或税务变更的,应先办理清算申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