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企业年度清算申报程序
1、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
凡是实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于国家规定的年度清算期内到所属区(分)局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年度清算申报,并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1)免抵退税清算申报表(一式四份);
(2)各月的汇总申报表(复印件);
(3)上一年度的清算通知书(复印件);
(4)生产企业单证不齐及未回函情况备案表(一式三份);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企业在年度国家规定期限内仍未收齐有关申报资料和单证的,应填报《生产企业单证不齐及未回函情况备案表》,在清算期内收集齐全单证的,在清算期内进行补充申报。对届时仍单证不齐的出口销售收入部分不予办理“免、抵、退”税。
2、税务机关审核清算资料
纳税人的清算申报资料由所属区(分)局管理科、税政科(宝安、龙岗基层分局申报管理科)审核,分管副局长审批。区(分)局根据审批结果制作《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清算情况通知书》,并将通知书发送纳税人。
3、纳税人领取清算结果
纳税人到所属区(分)局(宝安、龙岗基层分局)管理科领取《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清算情况通知书》和审批后的免抵退税清算申报表(两份),并按照清算通知书上的指引,持“免、抵、退”税清算申报表(两份)和清算结果通知书分情况办理有关事项:
(1)属于年度内多退税款,需要国库返纳的,纳税人应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计统科缴纳税款;计统科征收税款后,退一份清算申报表给纳税人。
(2) 属于正常征收税款或有留抵税额,不需要国库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到计划征收局征收科“申报征收窗口”缴纳税款。计划征收局征收税款后,退一份清算申报表给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