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一、申请
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在批件下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书面申请报告向深圳市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领取并填写《深圳市出口企业退税登记申请表》。
按规定应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内资生产企业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批件之日起30日内、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日起30日内,前往所属的区(分)局(宝安、龙岗为基层分局)办理退税登记,填写《深圳市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
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企业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资企业不必提供);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贸企业将资料呈交给深圳市进出口管理分局综合管理科文书受理窗口,文书受理窗口接到资料后,对符合要求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
内资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将资料呈交给所属的区(分)局(宝安、龙岗的基层分局)申报管理科文书受理窗口,文书受理窗口接到资料后,对符合要求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
二、审核
深圳市进出口管理分局综合管理科和区(分局)(宝安、龙岗基层分局)的申报管理科按照规定进行审核。
三、制发证件
深圳市进出口管理分局综合管理科,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纳税人,制作《广东省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到综合管理科的文书受理窗口领取。
区(分)局的申报管理科文书受理窗口根据审批同意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意见,制作《广东省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