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
一、申请
出口退税企业退税登记认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认定。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一)外贸企业向深圳市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综合管理科文书受理窗口领取填报《深圳市出口企业退税登记申请表》;
(二)内资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向所属的区(分)局申报管理科领取填报《深圳市出口企业退税登记申请表》;
并呈交如下资料:
1、有关批准文件、证明材料;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广东省出口退税登记证》。
二、审核
深圳市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综合管理科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审核;
区(分)局申报管理科对收到的资料直接进行审核。
三、办理变更
深圳市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综合管理科、区(分)局申报管理科根据审核意见,在《广东省出口退税登记证》作内容变更。
跨区迁移情况的,纳税人须到原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出口退税登记,原主管税务机关收回《广东省出口退税登记证》,到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新的《广东省出口退税登记证》。